对于骑行电动车的朋友来说,要经常面对风吹、日晒、雨淋,为了应对这些骑行困难,部分车主选择在车子上安装一个工具——遮阳(雨)棚。然而,警察蜀黍明确的告诉你,戴头盔可以,带车棚万万不可以,电动车遮阳(雨)棚是一把“双刃剑”,虽有小便利,却有大隐患。 9月2日13时54分,勾某合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湖欣二路1号丁字路口路段,准备左转汇入351国道主路时,与直行的张某强驾驶的渝BZE***小型客车发生了猛烈碰撞,瞬时间摩托车驾驶人、安全头盔、车身遮阳(雨)棚及各部分零件都被撞得散落一地,万幸的是,摩托车驾驶人勾某合在驾驶过程中,一直按规佩戴了安全头盔才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。最终,事故造成勾某合受伤以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经民警调查取证,当事人勾恩合驾驶摩托车行经事发路口左转弯时,因未能提前减速慢行,加之车身遮阳(雨)棚上污渍较多严重影响了车距判断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。同时,直行的张某强驾车行经事发路口时未能做到提前鸣笛、减速慢行,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。
最后,民警依法判定,当事人勾某合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“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(一)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优先通行;”之规定。当事人张某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之规定。当事人勾某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;当事人张某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长寿交巡警提醒:非法加装遮阳(雨)棚会影响驾驶人视线,改变车辆行驶中的平衡性,甚至加重交通危害!在此,警察蜀黍希望广大电动车、摩托车驾驶人能以此为戒,自觉拆除任何样式的遮阳伞和雨棚,消除行车安全隐患,切实保障自身及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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