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生活中,有些人为了抢时间、图方便,抱着侥幸心理,在通过公路时不走斑马线,而是选择“抄近道”肆意横穿,殊不知人在车中穿,危险随时来。 随意横穿公路的行为,既不文明也十分危险,或许就因为图一时“方便”,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!
近日16时53分,陆某驾驶渝A89B**号小型客车行至经开路通威饲料十字路口左转时,与行人李某某、叶某某发生刮撞,造成行人李某某、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 经民警调查取证,驾驶人陆某在行车期间,遇行人横过道路时,未能及时注意避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而行人李某某、叶某某在通过路口时,未按规走人行横道,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。 最终,民警依法判定,当事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”之规定,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。 当事人李某某、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”之规定,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 长寿交巡警提示:行人通过路口或者道路时,应当走人行横道,在过街时也应当判断车辆距离和车速是否具备横过条件,要时刻有自我保护意识,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。同时驾驶员在行车通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,务必要注意观察周边路况及行人,做到减速慢行,切实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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